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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中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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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事是天大的事,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高度关切。对此,人民法院充分理解、感同身受。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特发布4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向全社会进一步宣示重庆五中院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一定严惩不贷、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遗余力的决心;倡导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问题和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关心与重视,着力提升广大儿童和父母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凝聚各方力量共同为每一名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和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安宁保驾护航。





案例1:黄某某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无照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杨某、付某豪从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往几江长江大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江津区滨江新城乾和龙湾路段时撞上路边条石,导致自己、杨某、付某豪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3mg/100ml;被害人杨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黄某某于案发后在江津区中心医院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于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未予采纳。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载人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上诉人黄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二审中当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二审承办人经走访调查后,认为黄某某生活工作活动规律,住所稳定,具备了监管的条件,对黄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判决上诉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对于有判处缓刑可能的案件,应加强走访调查,实地收集、掌握线索,综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合理判处刑罚。将司法审判与回访帮教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罪犯的目的。

在审理黄某某危险驾驶罪过程中,重庆五中院少审庭承办法官走访黄某某所在社区司法所了解到,黄某某为人老实本分,无犯罪前科,但缺乏法定监护人。父母双亡的他在十二、三岁时由师傅收留在司法所旁边居住,平时生活工作活动规律,住所稳定,具备了监管条件。其师傅表示愿意对其进行管教帮扶,并为他提供工作机会。黄某某认识到自身此次行为的错误,认罪认罚,表示要自己打工赚钱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后也一定会谨记教训,遵纪守法。综合调查到的情况,承办法官认为,只要矫正帮教措施得当,就能够帮助其回归正途,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比普通关押服刑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遂对黄某某改判缓刑,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同时,为了帮助不识字的黄某某改正错误、学法守法,承办法官针对其自身特点制定了其在缓刑考验期间的学习计划,为其购买了识字文字卡片、点读书本、多媒体语音发声机等,督促其“扫盲”做人两不误。






案例2:李某与巫某请求探望孙子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巫某系未成年人小杰的祖父母。李某在小杰出生时专门赶赴新西兰照顾了三个月。小杰一周岁时回到李某与巫某的居住地由二人抚养照顾两年多,后于2016年初回到新西兰生活。2016年6月,小杰的父亲在新西兰去世,小杰跟随母亲、外婆先后在新西兰、重庆两地生活。李某与巫某多次探望小杰,遭到其母亲和外婆拒绝,并且切断了联系方式。李某与巫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对小杰进行探望。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探望权是亲权的延伸,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祖父母与孙子女也同样具有基于血缘而产生的特殊身份关系。综合考量立法精神、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和中华民族文化道德传统等各方面,应对祖父母探望未成年孙子女的权益有条件地适当予以保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小杰在中国学习、生活期间,李某、巫某每两月可去小杰的居住地探望一次,探望时间为1天;小杰在新西兰学习、生活期间,李某、巫某每年可前往探望小杰一次,探望时间为5天;李某、巫某每月可与小杰视频通话一次。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由(外)祖父母抚养照顾,有深厚的感情基础。这种因血缘、身份而产生的特殊情感,不因父母离婚、离世等外在因素的影响而消失。祖孙间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和感情交流,有利于双方身心健康。法院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成长权益和隔代亲情,判决祖父母可以探望孙子女,正是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也顺应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善良期许。





案例3:廖某某因与姚某某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廖某某与姚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内生育一子小欣,后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小欣由廖某某抚养,姚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离婚后,小欣跟随廖某某共同生活。2017年6月,廖某某教育小欣方式不当造成小欣身上、左肩膀、左胳膊等处多处瘀伤,后姚某某将小欣接走,与小欣共同生活。后小欣抚养权经判决小欣变更由姚某某抚养。2018年6,廖某某将小欣从学校接走,至此小欣与原告廖某某生活在一起。之后因双方处于变更抚养权纠纷之中,小欣一直无学籍状态,无法正常读书。廖某某遂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因矛盾导致小欣无法上学,严重影响了小欣的正常成长,其责在于廖某某、姚某某双方。双方当事人相互指责、互不相让,无视子女的合法权益,但造成该问题的主因在于廖某某,其不履行法院判决内容,将小欣带至其住处,造成小欣目前不能继续在原就读小学读书的状况,该行为应认定廖某某对子女抚育不当,即当前不适合直接抚养小欣。判决驳回廖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父母双方离婚后,应当遵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处理子女的抚育问题。夫妻双方离婚后,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系法定与现实情况最有利于小孩成长的一方,父母双方不得以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为目的伤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应严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的三种法定变更情形,在此基础上,遵循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的原则,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4:李某与彭某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案



基本案情李某与彭某于2011年生育一女李某某,因双方感情不和,彭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均强烈要求抚养女儿李某某,且对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争执激烈。李某与彭某均有独立抚育李某某的经济条件,且居住环境、文化程度等综合条件相当,亦均无对孩子不利的恶疾、暴力、吸毒等情形。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彭某对直接抚养李某某均有强烈的愿望,双方在本地均有较稳定的收入和生活条件,轮流抚养不会造成李某某成长环境的较大变动和就学障碍,也能有效减缓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李某某的成长创造和谐环境,最大限度满足父母双方与子女之间的相互感情需求,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遂判决双方在李某某上学期间和放假期间轮流抚养李某某。
典型意义家庭是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父母是孩子最可信赖的人。法院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心理需求和成长需要,在认定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相当、轮流直接抚养不会影响子女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判决双方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为离婚双方后续相处和子女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心灵环境和外部环境,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价值和人性关怀,实现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最大化。






编辑:渝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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